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 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 關疑義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