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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 1040014106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
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30002943 號
  要  旨: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
關疑義
3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1020009484 號
  要  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