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 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 疑義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 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