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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76 號
  要  旨:
公務員請假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
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 關於公務人
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
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
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99 號
  要  旨:
有關原告向被告申請復職及侍親留職停薪,其法定要件及准否係由被告實
質認定,銓敘部係依被告所陳報之資料予以登記及審定,僅為備查及其掌
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性質。公務員應具有相當體力及健康之身心,方得
勝任工作,以發揮政府組織效能揮及提昇公務效率,公務人員因罹病而請
假達一定期限無法銷假,依其身體狀況,顯無法從事公務,應予留職停薪
,俟來日有病癒之情形,方得向申請復職,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
及第 6  條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
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