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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54 號
  要  旨:
原處分經撤銷而重為行政處分時,若原行政處分曾發生法律效果或已執行
,則具有溯及的可能性,重新作成之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自得溯及至原行政
處分生效時。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13 號
  要  旨:
按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但有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情形者,則不得撤銷。又行政處分之
撤銷權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而為規定,所指行政處分之違法,包括事實
認定錯誤及法律認知及涵攝錯誤,或係於該處分作成時已發生,或係於大
法官宣告所適用之規定違反上級規範時發生,不一而足。次按行政法上信
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及其他行政行為,足以引起
當事人信賴,又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有具體之行為,另信賴行為與
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所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
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且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76 號
  要  旨:
公務員請假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
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 關於公務人
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
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
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99 號
  要  旨:
有關原告向被告申請復職及侍親留職停薪,其法定要件及准否係由被告實
質認定,銓敘部係依被告所陳報之資料予以登記及審定,僅為備查及其掌
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性質。公務員應具有相當體力及健康之身心,方得
勝任工作,以發揮政府組織效能揮及提昇公務效率,公務人員因罹病而請
假達一定期限無法銷假,依其身體狀況,顯無法從事公務,應予留職停薪
,俟來日有病癒之情形,方得向申請復職,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
及第 6  條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
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10 號
  要  旨:
按教師在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未以學期為單位時,即負有如何符合「以
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特殊事由」等說明之協力義務,倘未予以合理
說明,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非不得拒絕之。從而,教師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並非以學期為單位,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函文通知
教師應就其申請起訖日是否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之「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之要件為說明,惟教
師僅對機關作成原處分之合法性予以質疑,或聲稱其配偶須工作無法育嬰
、本人有育嬰之需求等語,但對於何以必須非以學期為單位請假之實際需
求或特殊事由未為具體說明者,則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教師之申請,即未
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
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事,自難謂為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43 號
  要  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
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
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
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
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
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
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363 號
  要  旨: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2 條,明定服務未滿整月,
依照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等俸給定相關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
須係患重病非短時間能治癒,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始得延長之,並亦應先
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延長病假。且公務人員因一般情事申請事假並
經核准者,如超過規定日數 5  日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起不
予扣除例假日,即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