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59 號
  要  旨: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 目規定,凡依
該條例任用之人員,曠職繼續達 4  日者,即應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成免職,此之為羈束行政,而非裁量行政,行政機關於要件滿足時,即應
為此處分,並無裁量權。又行政院對行政機關之高權行為,本應就一切可
能之觀點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就原處分做成時,原已存在但未經提出或利
用之事實及法律規定,於訴訟中提出為理由之追補有助於法院客觀法律發
見,則行政機關作成行為時所持理由雖不可採,但依其他理由該行為為合
法時,行政法院亦應駁回原告之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