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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44 號
  要  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
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
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
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
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
民權利之意旨。至於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
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657 號
  要  旨:
未經合法送達之書面行政處分本身非必違法或無效,僅係對應受送達人尚
不生效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