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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11 號
  要  旨: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
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
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80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