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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13325 號
  要  旨: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
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
,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
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2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10038629 號
  要  旨:
有關鄉 (鎮、市) 長因案羈押停職後,依規定准其復職,得否補發停職期
間俸給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