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 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 ,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 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有關鄉 (鎮、市) 長因案羈押停職後,依規定准其復職,得否補發停職期 間俸給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