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
由主管人員調任為非主管人員,雖使該公務人員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 ,惟主管加給,並非本於公務人員之原始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 此主管與否之職務調任,僅屬於行政機關之內部管理事項,而非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