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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70690667 號
  要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所稱「1 個月內」就職計算方式,自接奉任狀次日
或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次日起算,末日計算方式則扣除期程外,依行政程
序法第 48 條辦理,經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2 發文字號: 法一字第 1996227 號
  要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該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計算方式應
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為始日;
末日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3 發文字號: 部法一字第 0972974423 號
  要  旨:
發布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中所稱「1 個月」規定,關於該期間及起
算日之計算方式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