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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98 號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目前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其構成
要件,須於公法之法律關係中,有無法律原因之財產移動,使一方受有利
益,而致他方受損害;此時,受損害之人得請求財產利益之受領人返還不
當得利;適用之際,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
規定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809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分別規定,涉及貪
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
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上訴人之行為合於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18 條
但書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成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之構成要
件事實;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我國有關公
務人員之懲戒,係採雙軌併行制,一方面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執行
懲戒,另一方面可由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執行獎懲;以及被上訴人召開考
績委員會會議前,業以書函請上訴人提出申辯或書面說明,上訴人已提出
書面申辯書,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並非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及
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已詳為論斷,因認原處分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
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
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國字第 9 號
  要  旨:
醫療法第 26 條並無「制裁證據調查」即無需通知之排除規定,市政府衛
生局所辯與前述醫療法規定不符;次查,依醫療法第 26 條之文義,應認
提出報告及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均應依法令
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被告辯稱於進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無須事先
通知醫療機構,即不足採。再查,修正前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搜集人員
,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上開施行細則之適用,應認須先符合醫療法第
26  條規定,即應先基於「法令規定」或先行「通知」之前提要件,市政
府衛生局應有進行稽查之合法性基礎,而於符合前提要件後實地進行稽查
時,應另依醫療法施行細第 18 條第 2  項出具證件,非謂醫療法施行細
則本身為實行稽查之法源依據,或進行稽查時曾配帶證件,即謂其符合醫
療法第 26 條「法令規定」或「通知」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8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其犯罪構成要件限縮為行為人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以與公務員
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公務員服務法,性質屬公務員之行為準則與
服務規範,其內容乃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
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有悖官箴,僅為是否應付懲處之事由
,難認有刑事上之違法性,此觀該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
令處罰自明。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521 號
  要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
政行為事件,自無申請迴避規定之適用。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44 號
  要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縱公務員非於執行勤
務時間內飲酒,且飲酒量未達酒醉駕車之程度,應就本件酒測時間因行為
人之繼續飲酒而有延誤,亦難因此即謂酒測值有誤,況對公務員之懲處並
非僅以酒測值為依據,亦綜合其各項違規之情節予以記過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