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 意見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142 條有關行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 友管理要點第 3 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公務員服務 法第 17 條規定酌情議處
有關迴避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