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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89年判字第 2615 號
  要  旨:
系爭處分令僅載明獎懲事由為「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但未說明原告具
體違法或失職之事實,亦未認定原告有何違法或失職事實之理由,及其所
憑之證據,已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不符,且違反行政行為應符合明確性
之原則。

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第 31 條 (86.05.21)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16 條 (89.07.19)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8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