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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13 號
  要  旨:
按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但有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情形者,則不得撤銷。又行政處分之
撤銷權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而為規定,所指行政處分之違法,包括事實
認定錯誤及法律認知及涵攝錯誤,或係於該處分作成時已發生,或係於大
法官宣告所適用之規定違反上級規範時發生,不一而足。次按行政法上信
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及其他行政行為,足以引起
當事人信賴,又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有具體之行為,另信賴行為與
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所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
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且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5 號
  要  旨:
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另就因該行政行為
受有損害部分「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其行政訴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之請
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一違法行政行為),國家賠償始有「附帶」可
言。此時行政訴訟經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
分,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而無庸依職權移送至民事法院。至若兩者所主張之原因事實(
違法行政行為)並非同一,而為各別之行為,則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因非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係獨立之國家賠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上述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
有審判權之民事法院。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870 號
  要  旨:
公立小學聘任之教師請假日數超過上限,應「按日扣除薪給」而未於發薪
時予以扣除者,受領人就該應扣除之薪給部分,顯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有給付,給付者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

4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59 號
  要  旨: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 目規定,凡依
該條例任用之人員,曠職繼續達 4  日者,即應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成免職,此之為羈束行政,而非裁量行政,行政機關於要件滿足時,即應
為此處分,並無裁量權。又行政院對行政機關之高權行為,本應就一切可
能之觀點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就原處分做成時,原已存在但未經提出或利
用之事實及法律規定,於訴訟中提出為理由之追補有助於法院客觀法律發
見,則行政機關作成行為時所持理由雖不可採,但依其他理由該行為為合
法時,行政法院亦應駁回原告之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99 號
  要  旨:
有關原告向被告申請復職及侍親留職停薪,其法定要件及准否係由被告實
質認定,銓敘部係依被告所陳報之資料予以登記及審定,僅為備查及其掌
管之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性質。公務員應具有相當體力及健康之身心,方得
勝任工作,以發揮政府組織效能揮及提昇公務效率,公務人員因罹病而請
假達一定期限無法銷假,依其身體狀況,顯無法從事公務,應予留職停薪
,俟來日有病癒之情形,方得向申請復職,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
及第 6  條關於公務人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
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