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但有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情形者,則不得撤銷。又行政處分之
撤銷權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而為規定,所指行政處分之違法,包括事實
認定錯誤及法律認知及涵攝錯誤,或係於該處分作成時已發生,或係於大
法官宣告所適用之規定違反上級規範時發生,不一而足。次按行政法上信
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及其他行政行為,足以引起
當事人信賴,又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有具體之行為,另信賴行為與
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所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
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且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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