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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1578 號
  要  旨:
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乃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
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之
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尚不得
逕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權利之手段。從而行政機關與其雇員間縱屬行政契
約關係,機關調整薪資之決定,亦難謂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