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80 號
  要  旨: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此為比例原則規定。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警察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應即停職。乃因公務人員遇
有比較重大違法失職行為嫌疑時,不宜使繼續執行工作,考量警察人員乃
帶槍執行職務之人員,所負任務特殊性,與其他公務人員有別,遭羈押警
察人員如繼續執行警察職權,難獲社會認同與信任,損及政府威信至大,
故設此停職規定,依立法裁量訂入該款規定,手段與其目有合理關聯,並
未違反憲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