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 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 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 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