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年齡之限制
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 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 65 歲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