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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5190 號
  要  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
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
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
使公權力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2090 號
  要  旨: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
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
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
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
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3 發文字號: (87)局力字第 028324 號
  要  旨: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否自「臺
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適用該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

4 發文字號: (89)銓五字第 1871261 號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5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10432016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具有擬任職務
之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派代及
送銓敘部審定

6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10527662 號
  要  旨:
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新進人事、會
計、政風單位從業人員是否仍具公務人員身份疑義乙案

7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三字第 0910543636 號
  要  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規定辦理派代及
銓敘審定後之相關釋疑

8 發文字號: 部特二字第 0952664244 號
  要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
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