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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80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
疵為判斷標準。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0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係規定,訴願事件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亦即若
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即認其所為之先位撤銷訴訟之訴訟要件具備,
並先位撤銷訴訟為合法,但若法院認定所提出之先位撤銷訴訟,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者,自得無需將訴願決定撤銷,而可由法院逕為實體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