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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7920 號
  要  旨:
縣政府不得指派鄉 (鎮、市) 公所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之「主任秘書」、「
秘書」代理鄉 (鎮、市) 長職務

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50015020 號
  要  旨:
對於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年齡之限制
3 發文字號: (89)銓五字第 1871261 號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4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 1060015427 號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並非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1 條第 2  項所定之機要人員,即非屬公務人員保
障法所定之保障對象,不服懲處者,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5 發文字號: 局力字第 0940039247 號
  要  旨:
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
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 65 歲之限制
6 發文字號: 局力字第 1000052581 號
  要  旨:
顧及縣市改制之區公所於過渡期間得順利推行業務,如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之區長於原職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隨同留任之機要人員同意留
任至 103  年 12 月 24 日止,如區長提前離職,機要人員亦應同時離職
7 發文字號: 部銓四字第 0962740739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得否調
任為該單位非機要職務之副主管,並代理原單位之機要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