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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540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僅賦予行政機關具有此權限,人民無
從據以申請。是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既不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規定,申請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其縱使為形式上之申請,在性質上亦僅可認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
職權,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並無應依其申請而發動職權之義
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73 號
  要  旨:
職務評定審議會重行審議評定受評定人為未達良好,並就表決結果評定未
達良好之依據、原因說明、適用條款、情形說明等細節,填入法務部依檢
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之「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
果變更人員清冊」及「當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覆評結果未達良好人員清冊」
,且將該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陳送受評定人之檢察長覆評後批示決行,
實質上已變更職務評定審議會第一次初評及機關首長覆評之結果,且上述
清冊實質上亦已取代檢察官職務評定表,自無再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4  
項將受評定人未達良好具體事由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
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43 號
  要  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屬於行政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為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有權就所屬員
工之考成(績)、差假、勤惰等事項,作成考成通知書。而臺鐵局就當事
人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者,即應一次記二大過而為免職處分,免職未確定
前先行停職,於法並無違誤,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免職處分先行停職之處分
無效,為無理由。此外,將當事人因繼續曠職達四日以上,經免職處分記
二大過免職,記載於服務證明上,不能認為其有具體權利受到侵害,因此
當事人起訴請求刪除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412 號
  要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規定,其規範目的在於將違失行為構成
要件明確化,然而於列舉十三款違失行為後,鑒於軍中生活事實無窮,無
法鉅細靡遺地逐一予以規定,為避免遺漏而為第十四款概括規定,將無法
窮盡列舉的違失行為侷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的法令,以
兼顧懲罰明確性的要求。至所謂「法令」則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國
防部令,以期適度保障軍人人權,並符合國軍特性及實際管理需求。又依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31 點第 2  款規定內容可知,其字詞的涵義
當為一般人民及國軍官兵所能理解,為受規範的國軍官兵所可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