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54 號
  要  旨:
公務員與擔任考績委員之同仁間,縱因零和賽局競爭而有所謂利害衝突關
係,然此非依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相對人如未於考績評定程序中主張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舉出具體事實,事後始以未予迴避為由,主張該評
定程序違法,自非有據。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309 號
  要  旨:
政風系統人事管理係採一條鞭之制度設計,即政風機構分別設置於各行政
機關中,協助、輔助各機關首長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事項,但政風人員人事
相關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作業,則由法務部統一辦理,亦即採取所
謂雙軌制,政風人員一方面承服務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支援服務,一方
面則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以執行法定執掌業務,以達成廉政目的
之機構,與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與隸屬機關多屬重疊或垂直之情形有
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