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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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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2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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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於受處分人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時
,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該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就於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違法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
益人返還之。次按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
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
果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於服務機關就公務人員之考
績評定,依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考績獎懲結果,依法核發給公務人員考績獎
金、年終獎金及薪俸差額,核屬獨立於考績評定、銓敘審定以外,由服務
機關所為之另一個授益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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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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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員懲戒權之性質屬形成權,其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制度
為不同概念。形成權之行使期間以「知悉」為要件者,例如違法行政處分
之撤銷,係以機關確實知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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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7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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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態樣繁多,主管機關以函釋檢附「人事行政行為一
覽表」所為定性,供各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救濟事件,決定應踐行何等程
序時參考辦理,其內容僅是例示,難謂已經全面羅列,倘有未及者,自應
本諸司法院解釋意旨,深入探究人事行政行為之核心意義及法效,以判斷
是否得循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此外,行為人以私人名義於社群網站所為發
文,未謹慎敘事,而有與實情不符之負面描述,已屬行為不檢,進而造成
人民回應批判醫院及長官,損害其等之聲譽,乃對之施以懲處,於公務紀
律之維持即屬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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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2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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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考績委員會以相同組成成員,就公務員恣意在前次考績會議上錄音等行為
之懲處案進行討論,該全體考績委員顯為該懲處議案之當事人,且無從期
待考績委員對此「涉及本身之事項」能不為偏頗、預斷,公正地行使職權
,即應屬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所擬制考績委員執行職務
存有偏頗之可能,而有應迴避事由。其應予迴避而未迴避,程序即屬違法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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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0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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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迴避事由可分為絕對與相對事由,絕對事由之應迴避之人,自始即不得參
與決定之程序,伴隨的是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依職權命迴避之順序;而
相對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基本上屬於申請迴避,
原則上由申請者舉證在無迴避下,程序之進行或結果將產生偏頗之虞,至
姚是否有偏頗,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合理判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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