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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31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於受處分人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時
,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該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就於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違法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
益人返還之。次按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
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
果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於服務機關就公務人員之考
績評定,依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考績獎懲結果,依法核發給公務人員考績獎
金、年終獎金及薪俸差額,核屬獨立於考績評定、銓敘審定以外,由服務
機關所為之另一個授益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27 號
  要  旨:
考績委員會以相同組成成員,就公務員恣意在前次考績會議上錄音等行為
之懲處案進行討論,該全體考績委員顯為該懲處議案之當事人,且無從期
待考績委員對此「涉及本身之事項」能不為偏頗、預斷,公正地行使職權
,即應屬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所擬制考績委員執行職務
存有偏頗之可能,而有應迴避事由。其應予迴避而未迴避,程序即屬違法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