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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52 號
  要  旨:
按公務人員身分受行政處分是否得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
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
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
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人員僅得
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許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