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重開,乃係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至於多階段 行政處分之前階段機關,既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符行 政程序法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按公務人員曾任之年資需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 良,始得按年核計加級,此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即 可得知。又職稱相同之職務,未必皆歸列相同職等,如係歸列不同職等, 其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即屬不相當,自無法遽以職稱相同即予採計提 敘俸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公務員准予提敘二級之行政處分係屬形成而非給付性質之處分,相對人難 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