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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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7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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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
,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
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
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
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
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
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
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
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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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5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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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政府或其授權之機關,就其所屬員警,於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之
決定,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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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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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處理,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行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為審查,
而為准否提供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
予提供的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其
准否提供決定,事涉實體內容審查,並無得適用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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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1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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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決定
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
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
般使用者,亦同。又人民必須就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
分或為否准之行政處分,人民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機關所為單純
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效果,自
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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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2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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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考績委員會以相同組成成員,就公務員恣意在前次考績會議上錄音等行為
之懲處案進行討論,該全體考績委員顯為該懲處議案之當事人,且無從期
待考績委員對此「涉及本身之事項」能不為偏頗、預斷,公正地行使職權
,即應屬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第 1 項所擬制考績委員執行職務
存有偏頗之可能,而有應迴避事由。其應予迴避而未迴避,程序即屬違法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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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5年訴字第 1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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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
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援引行政程序法規定向行政機關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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