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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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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162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 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 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