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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具有保全
債權之功能以及督促履行之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本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營利事業所為之督促履行義務之保全措施,其性質上亦屬剝奪人民
行動自由之行政處分,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68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行政執行機
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行政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
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
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