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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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1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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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公務人員身分受行政處分是否得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
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
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
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人員僅得
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許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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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1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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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
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
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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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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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重開,乃係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至於多階段
行政處分之前階段機關,既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符行
政程序法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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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3年訴更一字第 1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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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員准予提敘二級之行政處分係屬形成而非給付性質之處分,相對人難
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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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21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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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升等,原應由主管(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就該機關公
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者
,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檢證送主管機關辦理銓敘審定,嗣主管機關為簡
化行政作業程序,充分運用電腦科技,以提升銓審效率,並加強服務公務
人員,爰設計資訊程式於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審定後,就符合考績升等條
件者,主動以電腦程式篩選,並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函。對此主管機關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電腦自動篩選並大量製發考績升等銓敘審定處分
,而未逐案附記理由,尚難認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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