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錄取處分既屬違法行政處分,考試及格資格之合法性基礎已失所附麗 ,自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自得於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要 件下,撤銷事實認定有違誤之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考試及格證書。
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權力在侵犯人民權利時,除須有法律依據外 ,其實施公權力行政行為的手段與行政目的間,應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 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 法性,比例原則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凡採取一項措施以達成一項目的 時,該措施必須為合適、必要及合比例之方法。又按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應就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之處理,其目的與手段間有無適合之比例 ,而非將所有行政行為比較分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