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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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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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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
之權限轉移,有關警察職務遴任權限,並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轉
移,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適用。次按上訴意旨係對於原判決業經詳
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並就原審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
指摘其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自難認為合法之上訴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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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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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應考人試卷之評閱及考試成績之評定,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
,法院為司法審查時,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
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
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因此,如依形式觀察既
無判斷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基於尊重考試機關就具有高度專業性與
屬人性之考試評分事項之決定,有其判斷餘地,並非經由調查即可取代考
試機關之判斷,故無調查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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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9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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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公務人員曾任之年資需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
良,始得按年核計加級,此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即
可得知。又職稱相同之職務,未必皆歸列相同職等,如係歸列不同職等,
其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即屬不相當,自無法遽以職稱相同即予採計提
敘俸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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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0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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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件行為人所考取之職務,係依據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為因應
特殊機關之需要,考試院得舉辦特種考試,並為轉調期間之限制所生,其
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尚不得請求應該該種考試之官等俸級而受銓敘。行為人
雖主張服兵役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然行為人於報考前已明知尚負兵
役義務,即無不可歸責可言。行為人復主張服兵役係人民義務,應優先於
轉調限制之服務義務,故該條應解釋為自願轉調方可適用云云,然服兵役
與轉調限制規定非屬類同而無從類比,且既行為人得於參加特種考試前審
酌於限制轉調期內服兵役之可能,且行政機關已依法予以留職停薪,難謂
有認事用法不當或漏未考量行為人權益等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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