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
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是
國防部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為軍人保險之主管機關,其雖依軍人
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及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款、
第 8 條規定,將部分軍人保險事項、保險業務委託、委任他機關辦理,
惟其就被保險人停役期間保險年資得否接續併計一事,仍有准駁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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