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535 號
  要  旨:
對於程序重開之申請係在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之存續力,經判決維持之行
政處分亦可提起程度重開之申請,另行政訴訟再審制度係在廢棄原確定判
決,並繼續進行原行政訴訟程序,是以經再審判決確定之事件,仍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提起程序重開之申請,二者可併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