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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0 號
  解 釋 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
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
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
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
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
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6 號
  解 釋 文: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
,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
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