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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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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司字第 094070045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如僅理由或法令依據錯誤者,而無事實依據及決 定不當,得依訴願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意旨,逕行變更原處分之理由或 法令依據,並通知處分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