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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8 號
  要  旨:
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係因管理員性質
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之故,核與送達處所之公寓大廈有無設立管理委
員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