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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8 號
  要  旨:
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係因管理員性質
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之故,核與送達處所之公寓大廈有無設立管理委
員會無關。

2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38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處分後,因考量相對人身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地區
,且國際間交通往來、郵件寄送受阻,乃將書面原處分掃描成電子文件,
再以電子郵件送達予相對人收受,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