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 意見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之 規定,將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儘速移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復審事件,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事宜
為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請於公務人員派免令說明欄加列救濟規 定之教示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