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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410 號
  要  旨:
通知乃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
處分之行為。是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
至該行政處分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亦即其「內部效力」,則仍以該行
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32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至該行政處分
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仍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
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3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官員所為之獎懲令,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等規定,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此種送達之性質,視為機關自行送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