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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951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後,如發現該
處分違法者,按依法行政原則,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分以回復合
法之狀態,而其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解釋上以客觀能顯現行政機
關行使其撤銷權之意思即足當之,非必然以使用撤銷之字樣者為限。又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係以已取得之權利合法正
當,應受保障者為限,倘其權利之取得不合法令之規定,即無仍予保障之
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5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
奪之,然依其反面解釋,公務人員之身分係得以法律剝奪之。此外,公營
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
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此為國家通案性終
止公營事業中具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事由;同法第 2  條前段及第 8  條
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
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
預告工資。其於移轉之日起 5  年內資遣者,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
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預告工資。」可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有關留用人
員之年資結算,係由「原事業主」依法辦理。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8  項、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等規定已完整就
移轉民營之過程中,所涉及公務人員權益變動所受之損失或其他影響,多
方考慮作成補償或結算之規範,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575
號解釋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32 號
  要  旨: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可知有關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其申
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應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又按性騷擾防治
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其成立或不成立之
基礎事實,若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無涉,
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60 號
  要  旨:
申請人符合法定期間及要件內,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時,行政機關究竟
應為「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仍應視其申請之事由而定
。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27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
機關為准駁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如法令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之權利,則其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之作用僅能促使行政機關
注意行使職權,行政機關之答覆對外並不發生准駁等法律效果,即非行政
處分,人民不得對課與義務訴訟。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
則第 31 條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伍金、退休俸之種類,均應於辦
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並領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因此軍職退
休人員轉任公職,亦無繳回退休金之依據,況本件申請人非軍職人員,係
屬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其自不符合該條規定,是其請求亦無法
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立法理由表示:「……二、輔佐人可協助當事人為行
政程序行為,亦可協助行政機關瞭解事實,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惟為避免浮濫,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如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亦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到場,爰設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三
、是否偕同輔佐人到場,既須經行政機關許可或命令,特於第 3  項規定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故行政機關本得
斟酌個案當事人有無陳述障礙等需受輔佐的情形,為許可與否的決定,尚
非否准許可即有程序瑕疵,並導致實體決定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730 號
  要  旨:
直轄市議會既下設有行政單位,亦有為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救濟之必要,
自應比照訴願法第 4  條規定。故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自
應向中央主管部分提起訴願。因此,市議會向議員追繳公費,性質上係屬
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786 號
  要  旨:
台灣銀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營事業機構,其以公款為因公涉訟之所屬
職員延聘律師或核發延聘律師費用,乃基於公法上之給付關係。從而台灣
銀行函請職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意思表示,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