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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410 號
  要  旨:
通知乃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
處分之行為。是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
至該行政處分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亦即其「內部效力」,則仍以該行
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32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至該行政處分
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仍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
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3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8 號
  要  旨:
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係因管理員性質
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之故,核與送達處所之公寓大廈有無設立管理委
員會無關。

4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3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官員所為之獎懲令,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等規定,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此種送達之性質,視為機關自行送
達。 

5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176 號
  要  旨:
誤將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事件,移送於無管轄權之訴願
機關處理,且竟作成訴願決定者,訴願之程序即屬違法。

6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87 號
  要  旨:
年終工作獎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既未規定,而其又僅屬給與公務人員獎勵
、福利之性質,並非限制或剝奪公務人員之權利,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自非必以法律規範之,
是行政院基於主管機關地位訂定前揭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作為規
範下級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性規定,實為法律規範之前之過渡性行
政規則,其合法、合憲性自應予承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自得予
以適用。次按「平等原則」乃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謂。年終獎金發
給注意事項對於 94 年 12 月辭職而未在職者,皆不予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即對於相同情形並無為差別待遇。至於年中離職者與前述退休、資遣等
事件,顯非相同事件,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自無必然等同處理之問題
。再者,限於國家之財政,行政院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訂定前揭注
意事項,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此與恣意裁量誠屬有間;又被告係依主管
機關訂定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為核發之依據,亦無恣意
裁量之情形。另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對於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對象及
其標準,均已明定,則原告對於未能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認有請求之權
利,固得依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即已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至於
其請求是否有理由,核屬另一問題。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不足採。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