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應告 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生效後,公務人員對於修正生效前之管理措施或處置 ,如有不服得於本法修正生效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 復時,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
為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請於公務人員派免令說明欄加列救濟規 定之教示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