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
行政行為。關於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
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至為灼然。公立學校聘任之教
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並非其兼任
之行政「身分」,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況且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者乃公
務人員於履行職務時,所必須遵循之行為準則,並無保障公務員身分之相
關規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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