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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43 號
  要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
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
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
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
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768 號
  要  旨: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
行政行為。關於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
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至為灼然。公立學校聘任之教
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並非其兼任
之行政「身分」,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況且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者乃公
務人員於履行職務時,所必須遵循之行為準則,並無保障公務員身分之相
關規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