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應提供免於遭受性騷擾之良好工作環境,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規定辦理,則公務人員就各機關組成之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之性騷擾成 立與否決定得提起復審,或服務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時,遭受性騷 擾之公務人員亦得提起復審,又各機關於作成決定書時應載明公務人員對 該決定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檢送各機關辦理申訴、復審業務參考資料乙份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條文暨 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