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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36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的
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若無相關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而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利息之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 126  條規定為 5  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39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固定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
始屬因公奉派出差,而得依上開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079 號
  要  旨:
迴避事由可分為絕對與相對事由,絕對事由之應迴避之人,自始即不得參
與決定之程序,伴隨的是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依職權命迴避之順序;而
相對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基本上屬於申請迴避,
原則上由申請者舉證在無迴避下,程序之進行或結果將產生偏頗之虞,至
姚是否有偏頗,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合理判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