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的 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若無相關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而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利息之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 126 條規定為 5 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固定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 始屬因公奉派出差,而得依上開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迴避事由可分為絕對與相對事由,絕對事由之應迴避之人,自始即不得參 與決定之程序,伴隨的是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依職權命迴避之順序;而 相對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基本上屬於申請迴避, 原則上由申請者舉證在無迴避下,程序之進行或結果將產生偏頗之虞,至 姚是否有偏頗,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合理判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