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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951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後,如發現該
處分違法者,按依法行政原則,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分以回復合
法之狀態,而其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解釋上以客觀能顯現行政機
關行使其撤銷權之意思即足當之,非必然以使用撤銷之字樣者為限。又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係以已取得之權利合法正
當,應受保障者為限,倘其權利之取得不合法令之規定,即無仍予保障之
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11 號
  要  旨: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
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
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72 號
  要  旨:
警察於因案停職期間既未實際從事公務,即使停職後復職,不問當初停職
處分是否違法,均不得補發停職期間之專業工作補助費及警勤加給,與法
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