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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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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20344682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之 規定,將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儘速移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