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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1000005427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應提供免於遭受性騷擾之良好工作環境,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規定辦理,則公務人員就各機關組成之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之性騷擾成
立與否決定得提起復審,或服務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時,遭受性騷
擾之公務人員亦得提起復審,又各機關於作成決定書時應載明公務人員對
該決定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