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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78 號
  要  旨: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係應指政府、政黨、
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是政
府等之不作為義務,而非系統經營者有拒絕被投資之義務,故除非主管機
關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系統經營者,與投資之政府、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有故意共同實施投資之行為,
或行政罰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應予併同處罰等情形外,系統經營者應無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之不作為義務之可能。
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應以系統經營者確有違反同法第
19  條各項所定情形為限,且不包括系統經營者單純因政府、政黨、其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違反同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
而被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